云南省引导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全省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GDP比重,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调动企业、高等学校(含附属医院)、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主动性、积极性,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是指创新机构投入研发经费,按国家规定途径、标准统计上报之后,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创新主体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引导资金支持。
引导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四条 引导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纳入科技综合统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机构)。
第五条 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计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非政府投入部分)作为安排引导资金的依据。
第六条 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引导资金由基础引导、增量引导构成。
(一)基础引导标准
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3%计算引导资金。
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1亿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30万元引导,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计算引导资金。
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亿元(含)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210万元引导,超出1亿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1%计算引导资金。
(二)增量引导标准
创新机构连续2年研发经费支出正增长,增量引导按照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长额的5%计算。无增长额的,则无增量引导。
(三)最低控制数
创新机构年度引导额度最低5万元。不足5万元的,可自2018年起,以3年为期,累计满5万元后一并安排引导资金。
第七条 全省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前100名重点产业企业,或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研发经费投入引导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但不重复引导。
第八条 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比值作为系数,等于或大于“1”,全额引导;小于“1”,以全额引导资金数额乘以该系数计算。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当年研发经费为负增长的,给予相应引导资金50%的支持,并责成相关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连续2年负增长的,取消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引导资格,并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主管部门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条 创新机构引导资金申请程序。
(一)创新机构按照省科技厅印发研发经费投入引导资金申请通知要求,自行填报《云南省引导研发经费申请表》(详见附件),原则上按属地管理进行逐级审核申报。
(二)省科技厅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进行审核,核定具体引导对象名单和额度。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使用及管理。
(一)引导资金使用遵循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后补助管理相关规定。
(二)创新机构对引导资金要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主要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研发、科研条件改善和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等。
创新机构要制定研发引导资金内部管理规范,加强资金管理。相关管理规定报其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州(市)科技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州(市)所属创新机构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通报制度。对研发经费投入排名靠前的创新机构和州(市)进行通报表彰,并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与安排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挂钩,切实激励创新机构和州(市)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的绩效管理。
获得省级财政引导资金支持的创新机构应设定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全过程实施绩效管理,强化创新产出,增强资金使用实效。
州(市)科技局负责对州(市)创新机构获得的省级财政引导资金开展绩效抽查和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需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分别对除州(市)所属创新机构以外的高校、科研院所、省属国有企业集团获得引导资金的创新机构的绩效跟踪、绩效评价情况组织检查督导,适时开展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创新机构,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探索建立评价结果引导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十三条 创新机构责任与监管。
(一)创新机构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建设的法人主体责任,不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要严格遵守统计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统计法律责任义务,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数据,做好统计工作。
(二)创新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科技、教育、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创新机构还要积极配合做好研发经费投入监测工作。
(三)创新机构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请中介机构以套取财政资金为目的进行虚报的,由省科技厅收回引导资金,并纳入诚信失信记录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云科计发〔2015〕14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