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二)转出学校同意之后,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三)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之后,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四)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三、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一)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校严格按照“籍随人走”的原则,不得接收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转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变更,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四、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