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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牟定县教育体育局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外出培训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年04月01日   作者:刘家琨   来源:师训办    点击:[]

各乡镇中小学、县直属学校,民办幼儿园:

经研究决定,现将《牟定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出培训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遵照执行。

牟定县教育体育局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县教育体育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出培训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云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云教师〔2017〕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外出培训真正服务于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综合能力,服务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工;本办法所称外出培训是指根据政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通知或指令到本县以外的地方参加的各类培训、会议、交流活动等;教育体育局及下属各股室(中心)干部职工外出培训不适用于本办法,需执行外出报备相关规定。

第二章遴选推荐

第三条 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选拔的参训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级文件通知相关要求;

(二)身体健康,思想政治过硬,服从考核;

(三)学科带头人或教学成绩拔尖的教师;

(四)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较强,能主动承担学校(幼儿园)各类教研活动。

各中小学(幼儿园)在选派培训教师时,除县教育体育局及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安排毕业班教师外出培训。

第四条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外出培训教师考核台账,在安排外出培训教师时,在满足选派条件的基础上,应扩大培训覆盖面,保证大多数教师有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避免培训长期集中在部分教师身上。原则上每学年同一位教师外出培训不得超过2次。

第三章培训审批

第五条 外出培训审批按照“属地负责、分类考核、归口审批”的原则进行,外出培训安排由师训办统一负责汇报及登记报批。普通教师参加州内3天以内(含3天)的短期培训,由全县各中小学校(园)长审批,并报教育体育局派出股室备案;州内3天以上和州外省内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需经各中小学校(园)长、师训办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省内15天以上和省外培训还需报送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各中小学校(园)长参加各类外出培训均需报送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审批。

教育体育局各派出股室需提前将参训人员备案表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培训通知(指令)一并交师训办登记后按程序审批。同一培训参培人数超过5人的,备案表还需报主要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安排人员专门负责教师培训工作,各中小学(幼儿园)内部的审批必须在培训前一个工作日完成。需由教育体育局审批的由各中小学(幼儿园)师训负责人统一报教育体育局审批,不得安排参训教师自行到教育体育局审批。

原则上外出培训审批程序必须在培训前完成,若时间紧急,各学校(幼儿园)需把参训人员的信息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报送教育体育局派出股室备案,并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审。不提前备案或逾期不报送的,各股室和领导将不再审批。

第七条 各学校(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参加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因教学需要确需参加的,各学校需提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参训对象和经费预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校务会研究决定,并报教育体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培训学习

第八条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围绕学校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办学特色、学科建设目标制定本学校教师培训规划,围绕规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和组织教师参加培训。

第九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对选拔参加培训的教师要给予各方面的支持,要安排好代课教师,教师外出培训应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得在各种考核中扣减外出培训教师的工作量和绩效奖金,保证参培教师安心学习。

第十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注意事项:

(一)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代表全县教育系统,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行为。

(二)外出学习人员以提升专业素养为目标,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三)外出学习时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多与外地教师交流,掌握最新信息,要积极参与交流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

(四)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耽误工作。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将按旷工处理。

(五)外出学习时,被培训方通报的,学校不给予报销学习费用(以培训方反馈的信息为准)。

(六)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

第十一条外出培训教师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组织部门(院校)的考核规定,要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并积极参加交流研讨,培训期间不得私自外出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培训结束后按照审批时限按时返回。

第五章培训报销

第十二条各学校、各参训教师严格执行培训考核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审批报销培训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报销培训费用,本次培训不得计算学时、学分。情节严重的学校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三年内不得安排外出培训活动:

(一)无培训审批表或不按要求审批的;

(二)不服从培训组织机构和领队考核,被通报批评的;

(三)不按审批时限要求去报到,培训结束后无故逗留的;

(四)不提交培训总结等资料的;

(五)未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

(六)不遵守培训经费考核使用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反思实践

第十三条外出培训、学习返校后的有关工作:凡外出学习、培训归来的教师,返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将学习情况向分管领导口头汇报、对相关学科或处室提出可行性建议,并总结及相关材料报师训办备案。培训学习满三天的将书面总结报告或心得体会及相关培训材料证书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交教导处,并登记备案;若不满三天培训的可直接上交由相关培训材料证书复印件,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七章引领示范

第十四条广泛宣传:

(一)各学校(幼儿园)要广泛宣传骨干教师,做到校校传达、人人知晓,鼓励广大教师向标准看齐。

(二)县教研师训中心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实地听课、材料评审、电话交流、调查了解等方式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报县教工委研究同意后,将拟认定对象在全县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同时推荐上报为县州级骨干教师。

第八章跟踪考核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建立外出培训管理档案、培训资源共享库等,各参训教师返校后需向学校师训负责人提交培训总结、培训材料、培训课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资料进行登记存档。

第十六条教师参加的培训学时应计入培训学分,学分、学时计算以培训组织机构下发的证明(合格证)为准。若培训组织机构未下发证明的,按照每天6学时计算。学校师训负责人每学期应将相关材料报教研师训中心进行学时、学分登记。

第十七条 各学校(幼儿园)要为培训教师搭建平台,使培训教师有机会对培训内容进行汇报交流。参加培训的教师,学校(幼儿园)应根据培训内容,利用校本培训、职工会议等时间让其做汇报交流或在校本研修活动中上示范课。参加名师工作室(坊)的成员每次活动结束后学校需安排上一次示范课。若培训院校有返岗实践要求的,学校需为培训教师提供条件使其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外出培训教师,根据全县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还须无条件在县级培训中承担专题讲座、示范课等任务。

第十八条 县教研师训中心将对各学校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通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对各学校的师训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考核原则坚持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均衡、自愿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骨干教师评选质量,确保认定的骨干教师发挥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第二十条 外出培训人员要服从统一考核。同一学校两人以上参加培训的,由所在学校(幼儿园)指定领队,不同学校两人以上参加培训的,由派出股室指定领队,负责培训期间考勤、安全、培训纪律考核。一周以内的培训,培训结束后由校级领队向所在学校,县级领队向教育局派出股室电话汇报学习、安全情况,一周以上的培训需每周汇报一次。一人参训的,由参训教师本人按此要求向所在学校师训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无论任何股室派出参加的培训,凡培训结束,均需带上培训合格证统一到师训办按规定进行学时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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