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公开信息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公开信息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公开信息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其他需报上级批准的需经上级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发布制度
第八条 我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我局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相关股室(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股室(单位)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或各级政府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股室(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与所涉及行政机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我局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要组织、协调有关股室(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齐工作人员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我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办公会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我局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有关培训。
第十九条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政策解读制度
第二十条 解读范围。以本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
第二十一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通过各股室(单位)负责同志撰稿解读、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开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是本局规范性文件、以我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材料一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职责分工。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并协调、督促各股室(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股室(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四条 工作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股室(单位)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股室(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股室(单位)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局办公室。
(三)局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局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县委、县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提请审议。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股室(单位)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送办公室,由办公室送政府办审查后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第二十五条 队伍建设。各股室(单位)指定具体责任人,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六章 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机关的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本单位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三十条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除主动公开信息的其他均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信息、获取信息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三十五条对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否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人批准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本单位应当以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第三十七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各股室(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