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社会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议对象:本机关所属各股室。
第三条评议内容:
(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本机关的职能特点,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和被审计单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制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股学有效,公开程序系统全面;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保守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四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以问卷调查表形式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审计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征询评议意见;
(三)审计回访,通过走访被审计单位,认真听取评价意见,主动征询改进建议。
第五条评议活动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安排下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局纪检组将情况汇总后,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相关部门反馈;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
第六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并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布、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