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注册和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事项公示
一、文件或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报告;
4.图审合格后的电子版施工图文件;
5.法人授权书及五方责任主体承诺书(原件);
6.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
7.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机构组成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质量注册和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流程图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