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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挖掘、修建地下管道)事项公示

日期:2023年05月08日   作者:吴菊萍   来源: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挖掘、修建地下管道)事项公示

一、文件或者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06年11月修订)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5.《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城市道路占用许可(建筑施工)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身份证明;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6.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

7.相邻利害人书面意见;

8.建筑施工占道安全承诺书。

(二)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1.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法人身份证明;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6.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新建、改建、扩建5年内、大修3年内的城市道路)

7.施工组织设计。

(三)修建地下管道

1.牟定县城区地下管道建设申请表;

2.施工单位相应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3.城市地下管道建设的施工方案;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办理流程图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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