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公示
一、文件或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30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分下放,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州、县级政府投资的5000万元(昆明市1亿元)以上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权限下放至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放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1.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4.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报告;
5.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6.单位工程综合验收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表G.0.1.1,表G.0.1.2,表G.0.1.3,表G.0.1.4)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8.工程施工许可证;
9.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验收);
10.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使用文件;
1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3.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14.商品住宅的《住宅使用说明书》;
15.项目立项批文、改(扩)初设批文、规划许可证;
1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1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各单位资质证书;
18.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19.各方责任主体授权书。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