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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乡人民政府)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65C-/2023-0412006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12日 主题词: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文  号: 著录日期: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证明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理由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1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困难救助、五保办理

行政给付

1.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个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因残疾、患重病、 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章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章第十六条。

 

2

社会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办理

领取养老金办理、死亡丧葬费办理、养老保险档次变更办理、养老保险补缴办理、医保现金报销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登记办理

(申请 办理类)

公共服务

1.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2.医保现金报销办理:意外伤情证明;3.个人社保卡;4.申请人个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二章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 号第久章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 号第三章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