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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乡人民政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社会保险服务)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65C-/2023-0412005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12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服务 文  号: 著录日期:

安乐乡人民政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社会保险服务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领取养老金办理、死亡丧葬费办理、养老保险档次变更办理、养老保险补缴办理、医保现金报销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登记办理申请办理类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1、死亡丧葬费申请、办理: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2、医保现金报销办理:意外伤情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县级部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久章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章第十六条。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口里勾选:

1.死亡证明;

2.户口注销证明;

3.意外伤情证明。

此事项如有多个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次填写,供申请人选择;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