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30151727375-/2024-1012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21日 主题词: 文  号:凤政罚决字〔2024〕02号 著录日期:

被处罚人:徐X

电话号码:137XXXXXXX 身份证号码:532323XXXXXXX

单位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共丰村委会徐家村X号

经依法查明:20247月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在日常监管在发现,凤屯镇飒马场村委会大平地村白嘴子山林地内徐某在建设小黑箐调水工程粘土取料场工程中存在滥伐林木的行为,致使原林地原貌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滥伐林木一案,涉案林地面积1203㎡(1.8045亩),涉案株数:66株,蓄积2.4立方米;涉案地类:乔木林地;林种:用材林;起源:人工;优势树种:桉树;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涉案林木价值492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书证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属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08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你租赁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其违法程度属情节轻微,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41231日前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即66×2=132株

2.处滥伐林木市场认定价值3倍的罚款即492×3=1476元整(大写:壹仟肆佰柒拾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屯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