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向周某甫作出(共政罚决字〔202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研究认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本机关发现未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撤销2025年3月3日作出的(共政罚决字〔202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