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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牟政征补公告〔2023〕015号)

日期:2023年07月0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确保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牟定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征收牟定县共和镇清波邑社区居民委员会黄 莲塘第一、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总面积2.5459公顷,农用地2.5459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园地0公顷、林地2.2150公顷、草地0.3309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详见《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情况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详见《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四、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涉及村(居)民小组和农户不得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违法违规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五、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1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七、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被征地村民大会,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牟定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应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

特此公告。

附件:1.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



附件1


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牟定县人民政府依据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牟定县共和镇清波邑社区居民委员会黄 莲塘第一、第二居民小组;共涉及1个乡镇1个村(居)民委员会2个村(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

二、土地现状

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牟定县共和镇清波邑社区居民委员会黄 莲塘第一、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总面积2.5459公顷,农用地2.5459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园地0公顷、林地2.2150公顷、草地0.3309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详见《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牟定县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情形。

四、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共涉及牟定县1个征地区片和林地、草地等2种地类,I区片,标准为林地29.46万元/公顷、草地29.46‬万元/公顷;该批次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不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本批次用地征地总费用为75.0022‬‬万元。

五、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该批次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六、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占用耕地,不需要安置农业人口。

七、社会保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精神,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要求,牟定县人民政府已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76.3770万元并全额缴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同时承诺在项目用地批复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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