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万峰商贸有限公司向消费者多收价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5〕30号
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多收价款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退还向投诉人多收取的价款0.03元;
2.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元)
2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0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2月27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5/5/28日
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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