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朱某某信访举报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检测机动车一事,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局转来信访举报后,及时向楚雄州市管局认证认可监管科汇报,州局派出以陈文武及州级机动车检测站行业专家许涛一行3人,于2024年9月11日对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州局执法人员对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当事人存在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及相关证据初步证明,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一项“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询问笔录》1份,填制《立案审批表》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后,指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案件展开调查取证。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日开始在牟定县城红坡脚牟元公路东侧、元双公路西侧经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环保检测等业务活动。消费者朱某某于2024年8月28日信访举报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检测机动车一事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局转来信访举报后,及时向州市管局认证认可监管科汇报,州市管局派出以陈文武及州级机动车检测站行业专家许涛一行3人,于2024年9月11日对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执法人员对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现场抽查了10份,其中发现1.云E55279重型自卸货车,报检流水号:53231624090200033,出厂日期:2020年8月28日,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9月23日,检验日期:2024年9月3日,整备质量:15500Kg,总质量:31000Kg。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空载轴荷一轴:5550Kg、二轴:8560Kg、三轴:6167Kg、四轴:5958Kg,合计质量:26235Kg(该检测数据为加载制动台检测);静态轴荷(左/右)(Kg):一轴1829/1979、二轴2232/2285、三轴2168/2287、四轴2301/2000,合计质量:17081Kg(该检测数据为水平轮重仪检测);空车质量:17006Kg(该检测数据为并装轴轮重仪或地磅检测);三台设备检测最大差值:9229Kg(加载制动台与并装轴轮重仪或地磅),最小差值:9154Kg(加载制动台与水平轮重仪)。2.云E56955重型自卸货车,报检流水号:53231624080500025,出厂日期:2020年8月18日,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0月20日,检验日期:2024年8月5日,整备质量:15500Kg,总质量:31000Kg。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空载轴荷一轴:6094Kg、二轴:8068kg、三轴:6456kg四轴:6122kg,合计质量:26740kg(该检测数据为加载制动台检测);静态轴荷(左/右)(Kg):一轴1734/1637、二轴1660/1685、三轴2444/2368、四轴2521/2585,合计质量:16634kg(该检测数据为水平轮重仪检测);空车质量:16559Kg(该检测数据为并装轴轮重仪或地磅检测);三台设备检测最大差值:10181Kg(加载制动台与并装轴轮重仪或地磅),最小差值:10106Kg(加载制动台与水平轮重仪)。·3.云E51619重型自卸货车,报检流水号:53231624090500014,出厂日期:2017年9月20日,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9月28日,检验日期:2024年9月6日,整备质量:12150Kg,总质量:25000Kg。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空载轴荷一轴:7012Kg、二轴:5786kg、三轴:5546kg,合计质量:18344kg(该检测数据为加载制动台检测);静态轴荷(左/右)(Kg):一轴1625/1695、二轴2085/1991、三轴2931/2823,合计质量:13150kg(该检测数据为水平轮重仪检测);空车质量:13075Kg(该检测数据为并装轴轮重仪或地磅检测);三台设备检测最大差值:5269Kg(加载制动台与并装轴轮重仪或地磅),最小差值:5194Kg(加载制动台与水平轮重仪)。 上述三份检测报告中,空载轴荷的合计质量与空车质量分别相差9229kg、10181kg、5269kg。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核实及举报人反映情况事实确实,该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三份检测报告存在“其实际空载轴荷合计质量与空载质量之差值分别是:±69.3%、±72.51%、±50.98%,超过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极限误差的±10%”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