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27号
当事人:刘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23年3月17日,我局在开展2022年年度报告过程中,发现在牟定县共和镇学兴路从事金属门窗经营活动的刘新才所持营业执照涉嫌未按照规定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报告。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年报,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7月14日和2022年7月8日由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间,本局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你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未依法报送年报度报告的事实;
2.你的营业执照、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的经营主体资格;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管理信息一份,证明你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年度报告的事实;
4.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运用平台经营异常名录三份,证明你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3年3月17日调查终结,2023年3月20日经集体讨论后,于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3〕27号),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是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