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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23号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23号

当事人:牟定县XXX鲜面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牟定县共和镇龙川市场

经营者:潘XX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东侧(牟定一中住宿区大门旁)

2022年2月27日我局在展开粮油市场专项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的牟定县潘XX鲜面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实扣字【2022】21号)和财物清单,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是2021年1月份,从重庆市云阳县返回牟定时在市场上购买带回牟定自己食用,由于数量较多,就拿了一部分在店内销售。于2022年2月27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并依法扣押尚未售出的:1、重庆致中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渝和”牌牛肉面佐料,生产日期:2020年6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60克/瓶,购进了2件,共计16瓶,查获时剩余12瓶,进货单价7元/瓶,销售单价12元/瓶;2、重庆致中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渝和”牌重庆小面佐料,生产日期是2020年6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60克/瓶,购进了1件,共8瓶,查获时剩余5瓶。进货单价6元/瓶,销售单价10元/瓶。以上被查获的食品价值合计194元。本案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所销售的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2.《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1页2张,证明当事人同场开展现场检查;

3.《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4.《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进销价格、时间、食品生产日期等;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6.《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资质;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经营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公民身份等信息。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2年4月11日调查终结,2022年4月11日经集体讨论后,于2022年4月12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2〕23号),于当日签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局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观上不是故意,且涉案货值小,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重庆致中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渝和”牌牛肉面佐料12瓶;重庆致中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渝和”牌重庆小面佐料5瓶。

2、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地址:牟定县城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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