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罚〔2022〕43号
当事人:云南生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东仓村
法定代表人:屠XX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
2022年4月7日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云南生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Y13J3036743号、Y13J3036744号、Y13J3036745号、Y13J3036746,4台储气罐安全阀等附件进行了检验,检验后出具的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2022-029《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相关特种设备检验结论存在安全阀超期未检验的安全隐患。2022年4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牟)市管特令][2022]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前完成对上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项目的整改。
当事人使用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存在逾期未整改特种设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指的“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及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存在逾期未整改特种设安全隐患的行为。
经查证:2022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Y13J3036743号、Y13J3036744号、Y13J3036745号和Y13J3036746的4台储气罐安全阀等附件,以下称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阀超期未检验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复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对2022年4月7日在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其特种设备检验后发出的2022-029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和2022年4月13日我局下达的【(牟)市管特令2022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安全隐患项目仍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而且在现场又发现你单位的另外4台特种设备(储气罐)上安装的使用的产品编号为HY69620993577等的4只压力表检验有效期:2022年1月5日,你单位正在使用的4台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有异常情况,该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存在逾期未整改特种设安全隐患的行为。相关情况本局在复查记录《特种设备整改复查记录表》中进行了如实记录。该案中我局未采取查封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22-029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份1页;(牟)市管特令〔2022〕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1页;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1页;《特种设备整改复查记录表》1份1页。以上“两书、两记录”证明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情况、特种设备存在隐患问题、隐患整改时限要求、隐患问题未全面检查消除、设备正在运行等情况,客观记录了云南生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的行为和事实;
证据2、《询问通知书》1份1页,证明已书面通知云南生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到我局进行询问调查;
证据3、授权书1份1页,证明云南生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不能到场并委托杨勤华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及处理云南生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和事实一事;
证据4、《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云南生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的行为以及法人基本情况,委托人基本情况,特种设备使用,检验等情况;
证据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企业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6、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22-029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份1页证明了检验设备的型号,产品编号,存在问题,整改时限要求等情况;
证据7、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企业(负责人)的公民身份和住址;
证据8、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公民身份和住址。
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获取的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2年5月10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相关要求和期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进行整改,经局领导批准2022年5月23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存在逾期未整改特种设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立案并展开案件调查,该案件于2022年7月25日调查终结,于2022年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牟市监处告字〔2022〕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告知书中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存在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逾期未整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及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使用检验不合格、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致使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致使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了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要求,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1、在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该案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2、案发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进行了认真整改。3、当事人的行为,客观上已造成了社会危害,但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情况,所造成社会危害不大,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有改正表现,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及第(三)项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为认真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致使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Y13J3036743号、Y13J3036744号、Y13J3036745号和Y13J3036746的4台储气罐及其安全阀等附件。)至检验合格后使用;
2.罚款4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园大道共和派出所旁,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抄送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