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林草林罚决字﹝2022﹞第80号
被处罚人姓名:赵**
身份证号码:5323**********57
联系电话:13********
家庭住址:牟定县新桥镇马厂村委会****村民小组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依法查明,2020年7
月份,赵**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内建盖厂房,致使林地原貌被改变。经专业技术鉴定,涉案林地面积:554㎡(折合0.83亩);地类:乔木林地;林种:用材林;涉案林地无林木损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3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即554㎡*11元/㎡=6094元(大写:陆仟零玖拾肆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账号:5300170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