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林草林罚决字﹝2022﹞第7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牟定县****种植管理专业合作社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353**********X
法定代表人:何*
职务:社长
单位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村委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依法查明,2021年10月份以来,牟定县****种植管理专业合作社公司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牟定县共和镇余新村委会****林地内擅自建盖烤房,致使原林地原貌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经专业技术鉴定,涉案林地面积:5650㎡(折合8.5亩);涉案地类:无立木林地;林种:无;森林类别:商品林。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书证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规定,属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2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超范围使用林地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即5650平方米*11元/平方米=62150元(大写:陆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账号:5300170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