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林草林罚决字﹝2022﹞第52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
身份证号码:5323**********10
联系电话:13********
家庭住址:楚雄州牟定县江坡镇米村村委会****号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依法查明,2019年11月,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牟定县江坡镇米村村委会上米村****林地中采伐林木,其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经鉴定,因现场伐桩大部分已被挖除,根据《云南省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云南省林业厅2013年12月修订),按照牟定县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成果数据属性因子一览表计算林木蓄积:每公顷蓄积*面积=总蓄积。通过计算,王****涉案立木蓄积3.34立方米;涉案林木价格735元(大写:柒佰叁拾伍元整)。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2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两倍的树木,即686*2 = 1372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即735元*3倍=2205元(大写:贰仟贰佰零伍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账号:5300170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