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林草林罚决字﹝2022﹞第67号
被处罚人姓名:罗**
身份证号码:5323**********10
联系电话:13********
职务:村民小组长
家庭住址:牟定县江坡镇者普村委会****村民小组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依法查明,2020年3
月份以来****村民小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内开挖基耕路,致使林地原貌被改变。经专业技术鉴定,涉案林地面积:484㎡(折合0.73亩);地类:乔木林地;林种:用材林;森林类别:商品林;优势树种:桉树、黒荆树;起源:人工;原有林木蓄积0.9m3。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即484㎡*11元/㎡=5324元(大写:伍仟叁佰贰拾肆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账号:5300170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