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樊某某,男,现年43岁,联系电话:1362965XXXX,身份证号码:51252719781007XXXX,邮政编码:644000,住所:四川省宜宾县李场镇画眉村XX组。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凌晨1时左右,驾驶施工车辆拉运工地上的渣土,在拉运过程中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车辆带泥行使、车门没有关好造成泼洒污染了路面,拉运完后也没有及时清扫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污染面积:长80米、宽4米,共320平方米。
其行为已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五)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开具交款发票到建设银行牟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