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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城综行处决字〔2021〕第278号)


发布日期:2021-04-24   来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作者:  点击:[]


当事人吴某某,男,现年34岁,联系电话:1319374XXXX,身份证号码:42128119870407XXXX,邮政编码:437300,住所:湖北省赤壁市蒲圻望山社区八小区XXX号。

你于2021年4月23日18时30分在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中段西侧亲情雅店外人行道上乱扔垃圾,其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五)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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