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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城综行处决字〔2020〕第8号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综行处决字〔2020〕第8

 

 

姓名

侯某某

性别

年龄

41

身份证号码

53050219790513XXXX

电话

1512587XXXX

邮政编码

678007

住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田坝村委会XX组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9日15时14分在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与共和路交叉路口处驾驶机动车撞毁行道树,被损毁的行道树种为肋果茶树1棵:高4.8米、冠幅1.5米、胸径13厘米,其行为已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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