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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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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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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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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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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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名称 |
楚雄市新桦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学* |
地址 |
楚雄市鹿城镇***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2月25日9时,我所执法人员在牟定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联合治超行动检查中发现,驾驶员夏方*驾驶的云E31***号货车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车辆的行为;经核查,云E31***号货车由安乐长箐石场拉载石料至牟定,车主为楚雄市新桦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经测量,该车在车厢栏板处加高40厘米,有较大安全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七十条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七十条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擅自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牟定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账号为000006489869901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印章)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