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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环罚字〔2019〕2号)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作者:  点击:[]


刘伟废弃电子处置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牟定县蟠猫乡碑厅村委会新村宿家

负责人:刘×

2019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废弃电子处置点进行现场检查,后又于2019年1月11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未取得处置资质和手续,非法处置废弃电子垃圾。

以上行为有2019年1月9日现场拍摄照片17 张、现场视频2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以及2019年1月11日刘伟本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废旧电子处置点关闭。

2.未处置的废弃电子和半成品交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4.没收生成成品铝锭。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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