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宏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560070××××
地址:牟定县安乐乡新田村委会冷水塘村民小组
牟定宏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5月7日、7月17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石料生产降尘效果不明显,场区堆存的石料砂料未全部覆盖和洒水不足,落实精细化管理措施不到位,生产和场区粉尘扬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7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8张、视频2段、《牟定县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有2019年5月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开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有2019年7月17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8张、视频2段、《牟定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有2019年7月23日现场负责人王启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改字〔2019〕4号)进行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1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