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牟定县青龙小荒山采砂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行政处罚案
案件来源: 执法检查 时间:2019年5月24日
案件名称:牟定县青龙小荒山采砂场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牟定县共和镇周山村委会小荒山 电话:1398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顺金
当事人地址:牟定县青龙小荒山 邮编:675500
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牟定县青龙小荒山采砂场采场边界、运输公路、淤泥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企业没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未真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承办人意见: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第九十六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等相关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承办人(签名): 普恩明 证号:YCX05983 李芬 证号:YCX04306 2019年5月29日 |
审核意见:同意承办人意见 审核人(签名):张锦 2019年5月29日 |
审批意见:同意 审批人(签名):徐继海 2019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