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精神,为建立健全乡镇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加强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违法法规行为,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主要由乡镇负责,为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执法体制,推进执法重点下移,结合牟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为抓手,推进执法力量下移,夯实乡镇农业农村管理基础,着力解决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化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有责任、无权力”等现实问题,切实提高各乡镇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实现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
二、重要意义
机构改革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职能移交至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随着工作推进,在历史遗留问题、执法工作等方面还制约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向前推进。实行委托乡镇执法,有助于进一步压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执法机制,工作关口和重心前移,实现同步审批同步管理,达到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到位的效果,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运转流畅。
三、工作方式
县农业农村局将有关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的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四、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有关农村宅基地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既要遵循乡镇工作实际需要,又要考虑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人员力量、执法设备等因素,合理确定权限。
(三)便民高效原则。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方便人民群众,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四)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委托、谁监管”和“谁执法、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统一。
五、工作重点
(一)制定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充分征求政府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制定委托执法指导意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确保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有章可循。
(二)签订执法委托书。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需要,与各乡镇签订农村宅基地书面执法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告。执法委托书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明确委托权限。县农业农村局可以将下列权限委托给各乡镇行使。
1.农村宅基地日常行政执法检查;
2.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消除违法行为;
3.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实施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专门性问题的委托、一般程序的听证等;
4.部分行政处罚权;
5.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案件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组织实施;
6.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7.其他可依法委托的权限。
(四)界定委托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的农村宅基地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承担因法制审核等监督不到位的法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农业农村局的名义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违法再委托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各乡镇承担。
(五)严格执法程序。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乡镇工作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各乡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全面贯彻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审核制度、公示制度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使用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从事执法活动。具体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取得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六)规范罚没收入。各乡镇接受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委托,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没收入和有关款项,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委托各乡镇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是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积极探索将包括宅基地执法在内的多项行政执法职能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推进乡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抓住机遇,主动作为,依法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工作。
(二)加强衔接。县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各乡镇执法工作需要,具体研究确定委托执法领域和权限,加强与各乡镇之间的沟通,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工作。各乡镇要根据基层管理需求和群众意愿,主动与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林草局等部门对接,形成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整体合力。
(三)建章立制。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应当就农村宅基地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各乡镇要结合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建立具体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执法活动顺利开展,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执法结果。
(四)强化保障。各乡镇应当积极开展执法培训、能力提升、执法资格取得、完善执法装备,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
附件1:牟定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委托书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附件1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定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牟定县农业农村局委托XX乡(镇)按下列要求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XX乡(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牟定县农业农村局的名义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农村宅基地有违法、违规、违反建盖标准、不符合规划、私搭乱建等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牟定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委托单位有责任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执法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2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五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