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路子,确保新桥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监督条例》及等有关规定,结合新桥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涉及问题
(一)内容。就综合行政执法主体、领域、方式、责任、罚款收入管理等问题开展。
1.主体:新桥镇人民政府。具有法定执法主体资格同时,具有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领域:集中土地管理、卫计、水务、食药品监管、安全生产、农村环境、农村规划与建设等方面。
3.方式:新桥镇人民政府拟定试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委编办、县法制办组织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就具体执法事项和权限充分协商,由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报楚雄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4.关系:新桥镇人民政府对划入的行政执法事项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未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5.责任:新桥镇人民政府对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独立承担执法责任。
6.罚没款收入:镇政府执法中收取的罚没收入,按照
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7.案件办理审批程序:三级审批,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签署办案意见,法制办办公室主任审批程序意见,镇长审批部门承办意见。
8.今后重点突破方向:计生、国土、企业安全三方面。
(二)工作保障。
1.经费保障。镇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综合执法工作经费。
2.车辆保障。县政府配备行政执法车辆一辆,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使用,用车必须严格按照公务车用管理规定,在非工作日和节假日不得使用公车,且车辆必须停在镇车库内。
3.组织保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领导下,组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由全镇有执法权限的干部职工组成,执法所涉及行业领域的由相关站所、办公室负责人牵头实施,每年向县政府报告执法情况。
4.机制保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新桥镇人民政府执法责任相关制度等,全面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和案件审核制度,以及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推行行政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协作机制。
县委编办、县法制办负责协调新桥镇政府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关系,协调处理执法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科学有效的基层政府治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不断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完善基层综合执法制度和执法监管方式,探索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三、组织领导及人员组成
组建新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设队长一名由镇长担任,副队长四名由副镇长担任,成员由全镇干部职工组成,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队 长:罗 军(镇党委委员、副书记、镇长)
副队长:吴祖超(镇党委政法委员、副镇长)
高红丽(镇党委委员、副书记)
金 华(副镇长)
王 婷(副镇长)
成员:新桥镇干部职工中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所有人员。
综合行政执法队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同时挂政府法制办牌子,由党委政法委员、副镇长吴祖超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目的、工作原则及要求
(一)工作目的
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为契机,通过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乡镇职责与职权相对匹配的体制,实现有效执法,坚持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力量整合,在横向上扩大综合执法领域,在纵向上向乡镇基层延伸,清理整合执法职能,规范建设执法机构,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综合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构建精干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权限的关系,科学界定和规范权责边界,落实“监管和执法”责任主体,强化“监管和执法”长效措施,实现权责统一、解决乡镇执法中“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及“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通过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构建阳光透明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使市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进一步推动我镇社会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走上法制轨道,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原则
1.整合执法职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和事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职能外,整合镇政府内部及其所属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职能,统一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实行综合执法后,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外,镇政府的其他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
2.整合执法机构。凡镇政府有行政执法职能由2个或2个以上站所承担的,以其中一个内设机构为主体,组建行政执法办,将分散在其他站所的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镇综合行政执法办,行政执法以外的职能可保留在行政执法处,也可调整到其他内设机构。
3.整合执法力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保持现有编制规模的前提下,进一步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有效整合执法力量,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强化执法人员配置,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确保行政执法力量重点用于执法一线。
4.执法原则。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实行违法行为对口站所牵头负责,其余执法人员参与配合的原则。
5.落实配套措施。明确执法责任和追责情形,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与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统一执法文书、执法标识,完善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和把握在我镇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注重提高,不让执法证成一纸空文,要敢于执法、擅于执法。
2.严格要求、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法律界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3.廉洁执法、公平公正。在开展执法办案过程中,强化执法监督,严格遵守廉洁办案规定,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体现公平正义,秉承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4.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执法与服务并行,处罚与教育结合,整治与规范并举,通过严格执法促进服务职能到位。
5.健全台账、完善资料。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过程中,要注意痕迹资料收集整理,分类建立健全台账,善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
五、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及主要依据
新桥镇人民政府除具备法定行政执法的执法权限外,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牟定县新桥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楚政复【2016】24号)文件,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的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具体为:
(一)行政许可方四项
1、建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申请出版零售业务;
2、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3、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审批;
(二)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八个方面22项
1、行政处罚八方面职权:
(1)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执法权;
(2)行使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权;
(3)行使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权;
(4)行使农村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权;
(5)行使网吧、图书及音像制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权;
(6)行使安全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7)行使水务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8)履行州、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2、行政执法22项内容:
(1)对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对违法营业性演出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或依法予以取缔。
(4)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5)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主要负责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10)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或者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1)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2)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5)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未确立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或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的罚款。
(17)具有非婚生育子女情形,但未多生育的,男女双方已达法定 婚龄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 婚龄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18)具有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或者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或者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情形之一的,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9)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房,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0)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并追究法律责任。
(2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和违反水法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追究法律责任。
(2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和违反水法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登记条例》、《征兵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