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 |
主项编码 |
子项序号 |
子项 |
子项编码 |
办理材料 |
办理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和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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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位参保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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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统一社会信用登记证、税务机构协议书(复印件) 3.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1.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 3.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 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 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 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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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工参保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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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新参保、续保:填写《XX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具调令(聘用文件、报到证或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2.人员减少:填写《XX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具调令(聘用文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在职转退休:填写《XX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 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具《XX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申报表》或《干部退休呈报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
每月1-15日受理,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 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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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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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户籍城乡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2.非本市户籍成年人还需提交《云南省XXX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由其家人代办,需提交其父亲或母亲《云南省XXX居住证》3.县(市)、区户籍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建档立卡人员,需提交民政、残联、卫健、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材料4.以上证件收复印件 |
1.通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即时办结 2.通过民政部门、卫健部门、残联部门、扶贫办办理的,在每年业务办理期,于9月30日前将次年新参保人员信息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12月25日前反馈结果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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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 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 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 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 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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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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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参保、续保 1.本地户籍人员参保: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医保卡(续保的提供)复印件 2.非本统筹区户籍人员参保:提供《云南省居住证》到属地对应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自谋人员医保参保手续。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办理新参保、续保由本人办理 (1)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云南省居住证》、医保卡(续保的提供)复印件 (2)以下资料任选其一提交: A.房产证或购房合同(须本人) B.租房合同(含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C.社区居住证明(含经办人联系方式) D.物业居住证明(含经办人联系方式) E.一名以上本统筹区户籍人员或两名以上非本州、市户籍人员的书面证明材料(非统筹区户籍人员须持有《云南省居住证》) 3.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4.新参保人员填写医疗保险未重复参保承诺书 (二)停保 1.提交停保申请表 2.提交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 (三)在职转退休 1.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医保卡复印件 2.提交《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登记表》各一份 |
每月1-15日受理,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服务机构申报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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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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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相关变更事由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
每月1-16日受理,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 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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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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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 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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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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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提供相关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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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退役士兵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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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役相关材料: 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个人相关材料: (1)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2)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复印件签名并按手印视同原件)3.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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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申办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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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参保制卡 提交电子照片(白底、彩色、免冠证件照,JPG格式,尺寸要求为441像素(高)×358像素(宽),文件大小为14-60K) (二)金融社保卡损坏、遗失补卡 二代金融社保卡损坏、遗失后,参保人拨打挂失电话12333对医保卡进行挂失,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指定的合作银行网点办理补卡手续 (三)即时制卡 社会保障卡在医保经办机构未提取制卡数据的,参保人提供符合规定的电子照片,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出具《云南省金融社保卡新发卡通知单》,参保人携带《通知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指定的合作银行网点办理即时制卡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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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一)新参保制卡 (二)二代金融社保卡损坏、遗失补卡 (三)即时制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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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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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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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有效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2.需求查询,提交对应材料及申请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11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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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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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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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死亡:提供参保人死亡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等复印件;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 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 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 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 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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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参保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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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1.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2.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网络、APP等办理电子《参保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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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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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如代办理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1.跨统筹区转出 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后,次月可以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出:(1)在原统筹区开具《参保凭证》(2)转入地收到《参保凭证》后,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往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3)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应开具《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寄往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4)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移的,需跟转出、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是否可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2.跨统筹区转入 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后,可以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入:(1)由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凭证》(2)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凭证》后,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寄往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3)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开具《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寄往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4)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移的,需跟转出、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是否可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3.统筹区内医保关系转接 在本统筹区内工作调动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只需原单位(或个人)办理停保,新单位(或个人)办理续保即可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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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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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人或经办人填写《XX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由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现场提交或电话传真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1.有条件的地区上可采用电话、APP等备案 2.参保人或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 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 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 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 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 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 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 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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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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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人或经办人填写《XX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由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现场提交或电话传真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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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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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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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人或经办人填写《XX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由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现场提交或电话传真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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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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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1.医院办理: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 院证明材料(通过《云南城乡医疗保险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直接为参保人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2.有条件的地区上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备案 3.参保人未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的,也可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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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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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特殊病慢性病申报表》2.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资质的医师,按诊疗规范诊断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即可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备案 |
特殊病病种5个工作日办结 慢性病病种10个工作日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1.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申请办理 2.备齐相关材料后,由个人或单位经办人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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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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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门诊抢救收费发票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3.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费用发票原件及明细清单4.病危通知及抢救记录5.急诊病历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1.地方需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 示,并一次性告知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 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 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 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3.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 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 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 保电〔201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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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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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证或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盖医院章)3.转外就医的需提供转外就医备案表原件4.填写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登记表,盖单位公章5.灵活就业及自谋职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户主名、开户银行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 办结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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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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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4.诊断证明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 办结 |
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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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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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3)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4)出院证、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 (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男女双方身份证件或男职工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3)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4)出院证、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 办结 |
24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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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放置或摘取宫内节育器、流产术、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术、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2)婚姻状况证明(3)计划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4)门诊的提供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5)住院的提供出院证、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6)取环的提供取环证明(原件) (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放置或摘取宫内节育器、流产术、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术、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男女双方身份证件或男职工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2)婚姻状况证明(3)计划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4)门诊的提供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5)住院的提供出院证、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6)取环的提供取环证明(原件)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 办结 |
25 |
生育津贴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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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生育津贴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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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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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民政、残联、卫健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
1.通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即时办结 2.通过民政、残联、卫健委等部门办理的,在每年业务办理期,于9月30日前将次年新参保人员信息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12月25日前反馈结果 |
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 办结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 材料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 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结果后进行报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27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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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血透、癌症等疾病提交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2.诊断证明书3.发票原件(特殊病)4.低保证1—4页复印件 (二)重特大病住院提交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2.出院证原件3.诊断证明书原件4.发票原件5.《表九》原件6.低保证1—4页复印件7.街道出具的告知书(住院前开) (三)普通病住院需提交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2.出院证原件3.诊断证明书原件4.发票原件5.《表九》原件6.低保证1—4页复印件7.急诊证明原件 (四)特别说明 若委托他人代领救助金,代理人需携带本人及患者身份证原件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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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3〕217号) |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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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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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审核原件,交复印件)3.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审核原件,交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审核原件,交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审核原件,交复印件)4.提供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5.《医疗机构申报评审表》6.承诺书。对所提供的相关资质及医疗设备配置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等作出书面承诺 |
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 办结时间:从资料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
1.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评估 3.协商谈判 4.结果公示 5.协议签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
29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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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审核原件,交复印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审核原件,交复印件)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审核原件,交复印件)5.提供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6.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复印件7.承诺书。对所提供的相关资质的真实性、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等进行书面承诺 |
1.零售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评估 3.协商谈判 4.结果公示 5.协议签订 |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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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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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对账-结算-推送-结算确认-复核-结算确认汇总表2.每月1-5日定点医疗机构完成费用对账并打印对账单3.新增了“定点机构结算单据推送”功能,每月完成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后,生成的结算财务拨付单需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定点机构结算单据推送”操作,医疗服务机构端支付系统才能打印4.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待遇-待遇结算管理-定点机构结算单据推送5.定点医疗机构端打印结算拨付单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 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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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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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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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药店对账-结算-推送-结算确认-复核-结算确认汇总表2.每月1-5日定点零售药店完成费用对账并打印对账单3.新增了“零售药店结算单据推送”功能,每月完成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后,生成的结算财务拨付单需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零售药店结算单据推送”操作,医疗服务机构端支付系统才能打印4.城镇职工-医疗待遇-待遇结算管理-零售药店结算单据推送5.定点零售药店端打印结算拨付单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 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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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