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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司法局关于答复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66号提案的函

日期:2024年04月23日   作者:易凯春   来源:    点击:[]

李忠培委员:

你在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依法对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申报减刑”的提案,交由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你提案中涉及的“减刑”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指出: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同时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自2017年以来至今我县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中除极少数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外,其余全部为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人员。以上人员通过认真比对可以减刑或应当减刑情形的适用条件与限度,没有发现有符合申报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故我县多年来都没有申报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先例。下步刑罚执行工作中,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一定结合职能职责、聚焦主责主业,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位。

感谢你们对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申报减刑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你们的监督是我们工作最大的动力,也是鞭策我们严格执法的有效途径,共同推进法治牟定,平安牟定新进展。

牟定县司法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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