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应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出行难题,完善城市功能,建设美丽宜居县城,根据牟定县城建设规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牟定县龙川南路市政道路建设涉及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为规范征收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开展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牟定县龙川南路房屋征收计划3个月内完成征收拆除房屋11户,单位土地1户。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龙川南路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赖有常(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黎建勇(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执行副组长:王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艾元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成芳(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姚云锡(县卫健局局长)
陈国彪(县信访局局长)
邓示锦(共和镇党委书记)
张良先(共和镇镇长)
李增辉(戌街乡乡长)
李坤(县棚改办主任)
刘荣(县人民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棚改办,由李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所需工作人员由县棚改办另行发文抽调,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从县棚改办工作经费中列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个征收工作的组织、政策制定、房屋评估、协议签订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征收补偿资金兑付工作,共和镇及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签约工作;县信访局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三、征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牟定县龙川南路市政道路建设涉及的11户个人房屋和一户单位土地。个人房屋产权人具体为:杨琼芝(杜炳文)、张建祥、杨正琼、胡云生、饶菊英(周荣)、周从明、董绍舜、王树怀、罗玉芬、侯正润、江福国;单位土地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牟定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合法的权利承受人。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所需资金从县财政调节安排,由县住建局负责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
六、工作步骤
牟定县龙川南路房屋征收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2020年11月中上旬:完成征收方案制定,政策宣传和房屋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和复核工作。
(二)2020年11月23日至27日:组织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2020年12月2日前: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产权移交给县住建局组织拆除。
(四)2020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10日前:县住建局根据评估报告及安置补偿协议,将被征收人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过渡安置等费用按补偿和补助资金兑付要求结算兑付给被征收人。
(五)2020年12月10日至12月30日:完成土地的收储等相关工作。
七、征收方法
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按照2014年征收奖励政策,牟定县龙川南路房屋征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任选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一是货币补偿·自主安置:以房屋评估价值货币量化补偿的形式开展,即: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以货币量化。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和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拆除,房屋征收部门将应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资金进行结算兑付。
二是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根据县主管部门出台的本片区2014年征收政策,在龙腾佳苑小区C区,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龙腾佳苑小区C区以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1:1.2进行安置,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回迁安置房屋建安成本及附属设施造价2060元/平方米进行找补,第三层加层面积以货币补偿,按850元/平方米计,为积极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腾空房屋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资金,对持有《低保证》、《残疾证》、《下岗失业证》的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每户每产权一次性再给予困难补助5000元。被征收人家庭中有烈士遗属,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户,同一人身份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被征收人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市政交通建设需要依法强制征收和拆除,经依法强制拆除的,严格按有关部门出台的本片区2014年征收政策中的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方式安置补偿,不再安置货币补偿,且临时建筑不得纳入补偿范围。
单位土地仅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安排产权调换·实物安置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功能的确认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扩建,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以证载面积为准;误差超过3%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不包括楼梯间等公摊面积的,楼梯间公摊面积计入实测面积。证载面积中阳台按全封闭计算面积的,补偿时阳台按全面积计算;证载面积中阳台按半封闭折半计算面积的,补偿时阳台按实际面积计算评估补偿。商业营业性用房面积的认定一律以测绘评估机构现场测量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为准。
2.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期间修建的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依据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确认。
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属违法建筑,拆除时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签约并按时搬迁的,按地上建(构)筑物的重置价给予补助。
4.被征收房屋无任何手续,产权人须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村(社区居)委会、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村(居)民小组、村(社区居)委会、镇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在房屋所在地公示3日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二)商业营业用房的认定
营业性用房是指房屋登记用途为商业、商住或登记为住宅但部分或整体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
1.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商业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但临街用于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层临街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商业用房评估给予补偿,二层及以上部分按住宅评估给予补偿。
3.营业性用房面积的认定以测绘机构测量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为准,与实际经营面积相联的伙房、厕所、仓库等,不得认定为营业性用房面积。
4.征收过程中,商业营业用房的面积及价值(含商业价值)认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为准。
(三)计户认定
1.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
2.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3.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的建设业主为计户单位。
4.无以上权属证明的,以认定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
九、不予补偿的房屋
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行为故意增加补偿费用的,2014年县人民政府启动征收后违规交易的房屋权属关系不予认可。
十、土地征收
征收成套的单元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按“房地合一”的原则按市场评估价值进行征收补偿,征收商业营业性用房按收益法进行评估补偿,土地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均不再单独补偿;征收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居民具有独立产权的房屋,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进行评估补偿,房屋按重置成本(建筑安装成本)进行补偿,土地按其取得方式的不同按以下类别进行补偿:
(一)征收国有出让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来源为“出让”的,按国有出让土地以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征收国有划拨土地或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来源为“划拨”的,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三)征收无证土地
被征收人未持有任何土地使用证的祖业房产占地或事实宅基地,但主要房屋占地面积经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征收人认可,按基准地价以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其他非建设用地按《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统一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牟政发〔2015〕47号)文件执行。
(四)土地征收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土地征收过程中若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处置。
十一、补偿办法
方式一:货币补偿·自主安置。补给被征收人的费用=评估总价+签约奖励资金+其它涉及费用。根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产权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把评估总价、签约奖励等费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问题。
方式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根据县主管部门出台的本片区2014年征收政策,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龙腾佳苑小区C区以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1:1.2进行安置,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回迁安置房屋建安成本及附属设施造价2060元/平方米进行找补,第三层加层面积以货币补偿,按850元/平方米计,为积极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城市规划建设,限期内签订完房屋拆迁协议及腾空房屋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资金,对持有《低保证》、《残疾证》、《下岗失业证》的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每户每产权一次性再给予困难助5000元。被征收人家庭中有烈士遗属,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户,同一人身份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十二、签约奖励
征收签约期限为5天,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决定明确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10000元/户奖励;超过5天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时限以征收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1.特殊人群补助。对持有《低保证》、《残疾证》、《下岗失业证》的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每户每产权一次性再给予困难助5000元。被征收人家庭中有烈士遗属,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户,同一人身份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2.相关设施设备补偿费。被征收人私有的水电及通讯设施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十三、补偿和补助资金兑付要求
(一)选择货币补偿·自主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携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产权移交证明书》等相关手续到牟定县住建局签署《补偿费用结算书》后领取征收补偿费用。
(二)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依据原征收方案执行。
(三)被征收人必须于领取补偿及补助资金前缴清被征收房屋所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十四、有关说明
(一)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国有出让、国有划拨(集体土地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视为国有划拨性质)两种。
(二)关于“一户被征收人”的界定,以下列原则为准:
1.按照对物不对人的原则,即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界定依据,每份房屋所有权证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界定为一户(两证合一的按一户界定)。
2.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以镇、村、组三级组织对一宗宅基地批准建设的建筑物认定为一户。
(三)关于“被征收人”的认定原则。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或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合法承受人)。
(四)被征收房屋涉及抵押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按照国家和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原则上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协商一致的可自行按相关程序变更抵押物。
(五)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不予补偿。
十五、有关要求
自县人民政府2014年决定本片区房屋征收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和装修房屋,土地及房屋产权转移、分割和抵押,新增工商业登记注册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户籍迁入或分户及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认定。
十六、本方案未涉及事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州相关规定办理。本方案由牟定县龙川南路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属设施补助费参考表
附属设施补助费参考表
序号 |
名 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1 |
住宅电话(不计分机) |
门 |
100 |
移机不改号 |
2 |
宽带及光纤 |
户 |
100 |
|
3 |
数字有线电视 |
户 |
400 |
|
4 |
独立水表 |
块 |
1000 |
|
5 |
分户水表 |
块 |
220 |
|
6 |
住宅独立电表 |
块 |
520 |
|
7 |
分户电表 |
块 |
150 |
|
8 |
非住宅独立电表(单相) |
块 |
1100 |
|
9 |
非住宅独立电表(三相) |
块 |
2500 |
|
10 |
动力电表(三相) |
块 |
2500 |
|
11 |
动力电表(三相)有互感器 |
块 |
4500 |
|
12 |
电热水器迁移 |
个 |
200 |
|
13 |
空调(挂机)迁移 |
个 |
300 |
|
14 |
空调(柜机)迁移 |
个 |
400 |
|
15 |
室外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2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