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36号)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楚政办函〔2019〕49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确认
(一)确认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确认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资格。
(二)确认范围。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县级其他有关单位。
(三)方法步骤。县直部门按照确认原则,对本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进行初步确认,提供有关依据文件,填写《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附件1),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核有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布。未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县直部门和有关组织,不得制定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清理原则。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工作原则。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起草或者实施部具体门负责清理。清理文件涉及机构撤销、合并和职能调整的,由合并后的机构或者职能承接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清理范围。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1.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内容及处理。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应当予以废止。
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一致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对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作相应处理。
(四)方法步骤
1.组织清理。以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6),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按照清理要求,填写《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情况汇总》(附件2)和《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3),含规范性文件文本复印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局。县直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照清理要求自行组织开展清理,向社会公布继续保留、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审核把关。对清理后需要废止或者统一修订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司法局和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作出废止或者统一修改决定。对需要单件全面修订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修订。
对清理审核后需废止的、修订的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予以废止、修订。
3.统一公布。对清理后需要废止、修订和继续保留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目录。
对清理后需要废止、修订和继续保留的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直接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清理完毕请县直各部门填写《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附件4),并将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总结于2020年2月29日前分别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局。
联系人:温波(县司法局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0878-5215017,13577830770。
电子邮箱: mdxyfzxb@163.com
附件:1.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
2.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情况汇总表
3.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4.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5.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6.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1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
确认表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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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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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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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全称 |
行政 |
法定授权 |
其他 |
1.有制定 |
2.无制定 |
理由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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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
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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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 |
主体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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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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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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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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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领导签字:
填写说明:
1.“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其他”3种情况如果单位属于行政机关,请在“行政机关”一栏打“√”;如果单位属于法定授权组织,请在“法定授权组织”一栏打“√”;如果单位既不属于行政机关,又不属于法定授权组织,则在“其他”一栏上打“√”,并另附页具体说明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成立的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派出的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等。
“法定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其他”是指除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以外的组织(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等〕)、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这类组织不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
2.在“处理建议”一栏,填表单位判断依法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请在“1”打“√”;判断依法不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请在“2”打“√。(注:1.如需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2.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2
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情况
汇总表
清理类别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理由 |
一、继续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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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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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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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详细阐述废止理由, |
二、拟废止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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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页) |
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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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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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详细阐述修订理由, |
三、拟修订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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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页) |
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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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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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附文本一并报送;2.如需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3.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3
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文件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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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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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布清理结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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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废止()应予修订()继续有效()(上述选项只能选择1项,打“√”) (印章) 年 月 日 |
部门初步清理意见 |
主要理由及依据 |
|
征求意见情况 |
|
填写说明:
一、本表与需清理的文件配套使用,一份表格对应一份文件。
二、清理意见中“废止”具体情况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修订”的具体情况是: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一致的。
三、在“部门初步清理意见”中“征求意见情况”所填内容是指部门在研提初步清理意见时,对文件内容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的情况。
附件4
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清理情况 |
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件) |
一、结续有效 |
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
二、已(拟)废止 |
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
三、已(拟)修订 |
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如需要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2.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5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清理情况 |
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数量(件) |
一、继续有效 |
乡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二、已(拟)废止 |
乡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三、已(拟)修订 |
乡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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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如需要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2.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6
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牟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牟政办发〔2012〕22号)。(负责清理部门:县政管局牵头)
2.《牟定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使用办法》(牟政通〔2012〕2号)。(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3.《牟定县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牟政办发〔2014〕65号)。(负责清理部门:县市管局牵头)
4.《牟定县县城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
5.《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6.《牟定县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牟政办发〔2012〕23号)。(负责清理部门:县政管局牵头)
7.《牟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牟政办发〔2014〕63号)。(负责清理部门: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
8.《牟定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规定》(牟政发〔2014〕8号)。(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9.《牟定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补充细则》(牟政办发〔2015〕33号)。(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10.《牟定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牟政办发〔2015〕52号)。(负责清理部门:县教体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11.《牟定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牟政办发〔2015〕54号)。(负责清理部门:县人社局牵头)
12.《 牟定县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细则》(牟政发〔2015〕50号)。(负责清理部门:县财政局牵头)
13.《牟定县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牟政通〔2007〕7号)。(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14.《牟定县化湖区域管理暂行规定》。(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
15.《牟定县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人社局)
16.《牟定县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处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人社局)
17.《牟定县殡葬管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民政局)
18.《牟定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19.《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20.《牟定县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21.《牟定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22.《牟定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23.《牟定县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市管局)
24.《牟定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25.《牟定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26.《牟定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负责清理部门:县民政局)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36号)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楚政办函〔2019〕49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确认
(一)确认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确认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资格。
(二)确认范围。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县级其他有关单位。
(三)方法步骤。县直部门按照确认原则,对本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进行初步确认,提供有关依据文件,填写《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附件1),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核有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布。未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县直部门和有关组织,不得制定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清理原则。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工作原则。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起草或者实施部具体门负责清理。清理文件涉及机构撤销、合并和职能调整的,由合并后的机构或者职能承接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清理范围。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1.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内容及处理。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应当予以废止。
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一致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对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作相应处理。
(四)方法步骤
1.组织清理。以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6),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按照清理要求,填写《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情况汇总》(附件2)和《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3),含规范性文件文本复印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局。县直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照清理要求自行组织开展清理,向社会公布继续保留、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审核把关。对清理后需要废止或者统一修订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司法局和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作出废止或者统一修改决定。对需要单件全面修订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修订。
对清理审核后需废止的、修订的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予以废止、修订。
3.统一公布。对清理后需要废止、修订和继续保留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目录。
对清理后需要废止、修订和继续保留的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直接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清理完毕请县直各部门填写《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附件4),并将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总结于2020年2月29日前分别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局。
联系人:温波(县司法局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0878-5215017,13577830770。
电子邮箱: mdxyfzxb@163.com
附件:1.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
2.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情况汇总表
3.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4.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5.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6.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1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
确认表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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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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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全称 |
行政 |
法定授权 |
其他 |
1.有制定 |
2.无制定 |
理由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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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
组织 |
|
主体资 |
主体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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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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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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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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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领导签字:
填写说明:
1.“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其他”3种情况如果单位属于行政机关,请在“行政机关”一栏打“√”;如果单位属于法定授权组织,请在“法定授权组织”一栏打“√”;如果单位既不属于行政机关,又不属于法定授权组织,则在“其他”一栏上打“√”,并另附页具体说明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成立的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派出的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等。
“法定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其他”是指除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以外的组织(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等〕)、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这类组织不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
2.在“处理建议”一栏,填表单位判断依法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请在“1”打“√”;判断依法不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请在“2”打“√。(注:1.如需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2.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2
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情况
汇总表
清理类别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理由 |
一、继续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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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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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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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详细阐述废止理由, |
二、拟废止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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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页) |
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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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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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详细阐述修订理由, |
三、拟修订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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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页) |
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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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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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附文本一并报送;2.如需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3.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3
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文件标题 |
|
文号 |
|
是否公布清理结果 |
是() 否() |
|
应予废止()应予修订()继续有效()(上述选项只能选择1项,打“√”) (印章) 年 月 日 |
部门初步清理意见 |
主要理由及依据 |
|
征求意见情况 |
|
填写说明:
一、本表与需清理的文件配套使用,一份表格对应一份文件。
二、清理意见中“废止”具体情况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修订”的具体情况是: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一致的。
三、在“部门初步清理意见”中“征求意见情况”所填内容是指部门在研提初步清理意见时,对文件内容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的情况。
附件4
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清理情况 |
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件) |
一、结续有效 |
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
二、已(拟)废止 |
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
三、已(拟)修订 |
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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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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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如需要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2.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5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清理情况 |
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数量(件) |
一、继续有效 |
乡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二、已(拟)废止 |
乡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三、已(拟)修订 |
乡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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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如需要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2.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6
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牟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牟政办发〔2012〕22号)。(负责清理部门:县政管局牵头)
2.《牟定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使用办法》(牟政通〔2012〕2号)。(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3.《牟定县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牟政办发〔2014〕65号)。(负责清理部门:县市管局牵头)
4.《牟定县县城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
5.《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6.《牟定县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牟政办发〔2012〕23号)。(负责清理部门:县政管局牵头)
7.《牟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牟政办发〔2014〕63号)。(负责清理部门: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
8.《牟定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规定》(牟政发〔2014〕8号)。(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9.《牟定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补充细则》(牟政办发〔2015〕33号)。(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10.《牟定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牟政办发〔2015〕52号)。(负责清理部门:县教体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11.《牟定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牟政办发〔2015〕54号)。(负责清理部门:县人社局牵头)
12.《 牟定县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细则》(牟政发〔2015〕50号)。(负责清理部门:县财政局牵头)
13.《牟定县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牟政通〔2007〕7号)。(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14.《牟定县化湖区域管理暂行规定》。(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
15.《牟定县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人社局)
16.《牟定县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处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人社局)
17.《牟定县殡葬管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民政局)
18.《牟定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19.《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20.《牟定县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21.《牟定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22.《牟定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23.《牟定县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市管局)
24.《牟定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25.《牟定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负责清理部门:县住建局牵头)
26.《牟定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负责清理部门: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