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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

日期:2021年09月09日   作者: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为方便群众办事,精准指导全县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工作,特制定此手册。

一、受理范围

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许可申请。

二、适用对象

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用地。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

(四)《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楚政规〔2018〕4号);

(五)《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牟政发〔2020〕13号);

四、实施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

申请宅基地建房以户为单位,申请人(户主)必须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常住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分家分户而已元有的宅基地达不到标准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异地搬迁或集中安置除外);

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居)民集中点聚集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另选址新建的;

7、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允许在本村申请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这里所称户,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主要依据。

(二)不予许可的。

1、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且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上述标准的90%,以及原宅基地出售、转让或者出租后又申请宅基地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3、土地有纠纷或争议尚未解决的;

4、土地用途不符合宅基地使用用途的;

5、占用林地但未提供林业和草原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的;

6、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有地质灾害隐患的;

7、影响沟、渠、公路(道路)、桥梁、涵洞等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的;

8、选址使用交通、能源、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土地的;

9、选址位于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及列入重点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城镇、集镇规划控制范围内和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10、选址位于各类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审批严格控制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至各侧公路建筑红线距离,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及主要县道不少于15米,其他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组)道不少于3米。同时适用两种以上公路建筑红线的,应当适用高标准;

11、非法占用土地或违法用地行为未自行改正的;

12、在房屋拆迁中已以货币或调产安置形式予以补偿或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

13、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

14、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面积标准

牟定县农村宅基地现行面积标准参照《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楚政规〔2018〕4号)第九条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郊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住房用地140平方米、生产辅助附属用地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200平方米。

(三)本条第1、2项以外的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5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250平方米。

(四)山区、半山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5平方米,1户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6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300平方米。

(五)其他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申请审批流程

(一)农户申请:农户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材料交村民小组。

(二)村(居)民小组审核:村(居)民小组开会讨论是否通过,如通过,公示15天如不通过,将不通过的理由告知农户。

(三)村(居)委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踏勘、审核,并召开会议讨论,如通过,公示15天,并告知申请建房户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测绘机构进行勘测定界,并把勘测定界图纸作为重要依据一并上报;如不通过,将不通过的理由告知农户,并通知村(居)民小组。

(四)乡镇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用地申请阶段到场”的要求,组织实地踏勘、审核,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将审批结果在涉及村委会张榜公布。

(五)开工审核:开工前,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开工建设阶段到场”的要求,组织实地丈量放线,确定宅基地位置。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组织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建房完工阶段到场”的要求,组织验收,填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户可据《验收意见表》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申请审批材料

(一)农户申请环节

1、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提交:农村建房“四邻”协议;

4、提交: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提交:户口册(验原件交复印件);

6、提交:结婚证(未结婚不提供,验原件交复印件);

7、提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8、提交:具有资质条件的测绘机构提供的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二)村(居)民小组审核环节

9、收集:开会讨论的会议记录、签到册、会议图片;

10、收集:公示照片、公示材料。

(三)村(居)委会审核环节

11、收集:现场踏勘照片;

12、收集:开会讨论的会议记录、签到册、会议图片;

13、收集:公示照片、公示材料。

(四)乡镇审核环节

14、收集:用地申请阶段到场照片;

15、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16、收集:张榜公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照片。

(五)开工审批环节

17、收集:开工建设阶段到场照片;

18、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9、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组织验收环节

20、收集:建房完工阶段到场照片;

21、填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村(居)委会留一份、乡镇留两份。

(七)按季度备案的材料

22、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审批备案表;

23、自然资源部门规划许可备案表。

九、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必须严格坚持“一户一宅”政策,做到“交旧批新”,即:在拆完旧房,原宅基地土地交回村集体,按程序注销证本后,方可申请受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三到场”制度。一是用地申请阶段到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实地踏勘,审核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及其确定的地类用途等。二是开工建设阶段到场:根据群众建房时序安排,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放线,确定宅基地的位置。三是建房完工阶段到场,即农户建房完工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

(四)严格执行备案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完毕后,按职能职责将宅基地审批材料报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材料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及时审批。宅基地申请审批原则上45个工作日完成。为方便群众办事,也可采取按季度或年头岁尾等约时定点集中办理。

(六)强化管理。各乡镇要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明确专人和专门业务用房专项管理宅基地审批档案。各村要对交回宅基地专门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及时纳入“三资”管理,适时、科学进行流转、转用。

(七)建立科学的县乡村组四级管理机制。县级,成立牟定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两家单位涉及股室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事务、指挥调度指导审批工作;

乡镇,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的副乡镇长任副组长,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牵头处理日常事务,同时林草、水务、综治、公安、司法、电力等站所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管理审批工作。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具体履行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和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具体职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提出是否准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具体意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在获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受理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办证等工作。落实好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季度至少要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并牵头分析研判工作,同时,按照县级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按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村级,村(居)委会由总支书记牵头,土地专管员负责具体业务,适时召集“两委”会议审定审批群众申请。

组级,成立村(居)民小组农村宅基地审查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居)民小组长担任,40户以下的村居民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含组长),40户以上的村居民小组成员不少于11人(含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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