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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应急罚〔2021〕基础2号)

日期:2021年06月29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人:闻XX性别:女年龄:49身份证号: 53232819720328XXXX

家庭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张二村社区居委会七棵树村XX号所在单位: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长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工业园区新桥片区庄三邮政编码:6755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3月26日上午9:00时左右,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违法事实: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XX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企业发生2人死亡、1人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证据:(1)2021年3月26日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对闻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2)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闻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3)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兰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4)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文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5)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罗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6)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詹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7)2021年4月9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王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8)2021年4月12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兰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26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6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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