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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 牟 )应急罚告〔2021〕基础2号

日期:2021年06月25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闻XX: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1年3月26日上午9:00时左右,你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2021年3月26日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对闻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2)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闻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3)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兰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4)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文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5)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罗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6)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詹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7)2021年4月9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王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8)2021年4月12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兰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2600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牟定县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学兴路与茅阳路交叉口

联系人:张XX  联系电话:0878-5211141  邮政编码:675500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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