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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应急罚〔2021〕矿安3号)

日期:2021年03月27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人:石XX性别:男年龄:48身份证号码:53292519730101XXXX

家庭住址址: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

所在单位:牟定江坡镇福龙洗澡塘大木瓜树山采石场

职务:负责人单位地址:牟定县江坡洗澡塘大木瓜树山 邮政编码:675500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执行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牟)应急责改〔2020〕矿安35号和(牟)应急责改〔2020〕矿安42号相关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安全隐患。主要证据有 :1.牟定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8月13日和11月23日《现场检查记录》和整改指令书、现场勘查照片;2.牟定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1月5日《整改复查意见书》(牟)应急矿复查〔2021〕1号;3.《询问笔录》;4.现场复查勘查照片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单位负责人石XX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3月27日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应急罚〔2021〕矿安1号)
下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应急罚〔2021〕矿安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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