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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应急罚告〔2021〕矿安4号)

日期:2021年04月13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牟定宏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乐长箐采石场):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下达了(牟)应急责改〔2020〕矿安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2月28前完成全部隐患整改。2021年3月10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矿山管理股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责令限期整改9项隐患中仅有4项已整改,1项未整改,4项未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牟定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1月28日《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勘查照片;

2、牟定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3月10日《整改复查意见书》(牟)应急矿复查〔2021〕13号;

3、《询问笔录》;

4、现场复查勘查照片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款“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地址:牟定共和镇学兴路15号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张XX联系电话:5211141 邮编:675500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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