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许xx性别:女年龄:56身份证号:53232319650715xxxx
家庭住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委会天皇庙村x号
所在单位:牟定县许彩英商店
职务:店主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委会天台街xx号
邮政编码:6755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月26日,牟定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户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证据:1、《牟定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2、《牟定县公安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检查记录》3《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 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牟定县 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