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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单位)(牟)应急罚告〔2020〕8号

日期:2020年05月09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行政处罚告知书(单位)

(牟)应急罚告〔2020〕8号

牟定县戌街乡长箐杨家丫口采石场: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1、与相邻的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戌街长箐采石场)开采距离不足100米,存在安全隐患;2、采场第二个台阶高度达54米,第三个台阶高度达60米,台阶高度过高、坡面角大于75度,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未执行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牟)应急〔2020〕1号相关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牟定县应急管理2020年3月24日《现场检查记录》;

2、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牟)应急复查〔2020〕1号;

3、《询问笔录》2份;

4、现场勘查照片资料;

5、牟定县戌街乡长箐杨家丫口采石场安全设施设计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停产停业整顿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 牟定县 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学兴路15号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 张XX 联系电话:0878—5211141 邮政编码: 675500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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