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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罚〔2019〕3号)

日期:2019年12月17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单位: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滇池路3公里处 邮政编码: 650000

法定代表人:纪葵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6871*****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6月20日,在牟定县锦绣东山房地产建设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不力,安全投入不足、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企业法定代表人纪葵的询问笔录;2.项目经理史晓辉的询问笔录;3.项目总监吴维平的询问笔录;4.专职安全员沈立健的询问笔录;5.施工班长陈兴亮的询问笔录;6.事故目击者李学海、黄万明的询问笔录;7.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如到期不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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