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楚雄州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的通知》(楚政办函〔2020〕3号)要求,结合牟定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受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受理分工
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在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下进行,重要问题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县营商环境相关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导、审核和通报,对上级转办的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导、反馈、上报,收集、汇总全县和上级转办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信息以及上级通报的营商环境相关问题,按要求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县政务服务局负责对县内政务服务环境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县内要素环境和设施环境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县内市场环境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对县内开放环境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对县内社会治安环境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投诉涉及的各牵头部门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投诉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投诉事项;督办影响较大的投诉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涉企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并将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季度报送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三、受理与不予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2.“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4.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
5.不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的;
6.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7.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市场主体的;
8.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匿名授诉举报的;
2.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3.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4.涉及信访、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涉法涉诉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
5.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
四、受理渠道
授诉举报可以通过拨打12345政府热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政府网站留言、邮寄信件等方式,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保证投诉渠道畅通,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融媒体中心、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址和信箱。
五、工作流程
接收接受: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渠道接受投诉举报。
受理登记:对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投诉举报,进行确认受理登记。
分级办理:根据职责分工,区分问题性质,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办结后,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及时高效。具体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单位接到转办或移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和处理完毕,遇投诉事项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向投诉举报方说明情况,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二)督查督办。对转办至有关部门或下级投诉举报处理机构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进行跟踪督办。
(三)严肃问责。对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性质恶劣以及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不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四)严格保密。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举报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举报方的有关信息,投诉举报方要求保密的事项要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举报方。
附件:牟定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联系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