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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3年04月05日   作者: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

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牟定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时间:8:00—11: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8-5211381

传真号码:0878-5211381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牟定县自然资源局机构基本信息、职能职责、领导简介、内设机构职能职责等。

2、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3、重点领域信息。

4、人事信息。

5、规划计划。

6、财政信息。

7、建议提案。

8、政务信息公开管理。

(二)公开形式

1.通过牟定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2.地址:牟定县新南路

办公时间:8:00—11:3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8-5225366 。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公示栏等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牟定县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牟定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到牟定县自然资源局公室领取,也可以在牟定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牟定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牟定县自然资源局”,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县自然资源局;邮政编码:675500。

3.传真申请。请在传真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牟定县自然资源局;传真号码:0878-5211381。

4.网页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牟定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机构: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监督电话:0878-5211381 。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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