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字〔2020〕2号
牟定县创恒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6K6W××××
地址:牟定县新桥镇马厂村委会香草凹凸洞山
法定代表人:倪××
2019年11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场雨污分流不彻底,场区北侧养殖废水未进入污水收集池处理;使用的污水收集池未做防渗,有废水外渗,排入外环境;养殖粪便堆存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1日现场拍摄照片12张、现场视频 7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11月7日公司负责人倪桂先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告字〔2019〕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9〕8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向我局报请了《关于请求给予减轻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经我局案审会研究,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减免行政罚款的理由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改字〔2019〕11号)进行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