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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环罚字〔2019〕1号)

日期:2019年12月18日   作者: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点击:[]

云南牟定太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594575××××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周山村委会田心村

你公司外排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3日至4日,原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外排废水异常。2019年1月3日牟定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排水口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2019年1月7日牟定县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牟环监字〔2019〕001号),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外排废水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9年1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和现场取样照片2张,2019年1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6张,牟定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牟环监字〔2019〕001号)1份,《牟定县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胡招昌身份证复印件、负责环保的副经理贾正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4月12日分别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事告字〔2019〕1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原牟定县环境保护局下发的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改字〔2019〕1号)的要求,对违法外排废水的行为进行整改,确保外排水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1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 530017078360505015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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