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牟定一中初中部:
近年,我局陆续接到家长来信来访,反映我县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办学、学籍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现象,经过梳理来信来访案件,部分学校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和“牟定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方案”要求有差距,以下问题凸显:一是部分学校拒绝接收辖区(片区)内学生就读和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二是部分学校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择优选择转学学生;三是部分学校不执行“籍随人走”学籍规定,存在“试读”或“借读”现象;四是部分学校建议学困生转学或变相休学;五是部分学校拒绝接收有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
以上五类信访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经县教育体育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各中小学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办学第一责任人,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牟定县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学习和执行力。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守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县教育体育局将严肃处理,在全县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问责等处理。
牟定县教育体育局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