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牟定县美萍商店(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6L37678M
住所(住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屯村委会杨凹子村**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杨**
身份证号码:53232319820*******
联系电话:152*****08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屯村委会杨凹子村**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在牟定县美萍商店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龙祥清水挂面7把、福来顺蛋香芝麻饼0.8 kg、迎风花生牛轧0.36kg、统一冰糖雪梨饮料7瓶、娃哈哈乳酸饮品12瓶、滇二娃小荞饼1.8kg。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字〔2020〕02号)及《财物清单》(编号:牟市监扣字〔2020〕02号)。被扣押的食品期限为30日,现存放于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罚没物资保管仓库。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分几次从牟定县王成新经营部和姚安县的批发商购进:1、楚雄龙祥面条厂生产的龙祥清水挂面,规格:1千克/把,生产日期:2018年9月27日,保质期:十个月,购进了1件,共计30把 ,查获时剩余7把。进货单价是4元/把,以6元/把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2、昆明飞如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福来顺蛋香芝麻饼,属散装食品,生产日期是 2019年8月11日,保质期:6 个月,购进了5kg,查获时剩余0.8kg。进货单价是8元/kg, 以13元/kg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3、姚安县雄达食品厂生产的迎风花生牛轧,属散装食品,购进了2kg,查获时剩余0.36kg,购进单价是8元/kg,以10元/kg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4、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统一冰糖雪梨饮料,规格是500ml/瓶,生产日期是2018年12月25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购进了12瓶,查获时剩余7瓶,购进价格是2元/瓶,以3元/瓶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5、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娃哈哈乳酸饮品,规格为100ml/瓶,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13日,保质期为8个月,购进了32瓶,查获时剩余12瓶,购进价格是1元/瓶,以1.5元/瓶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6、昆明市嵩明恒源食品厂生产的滇二娃小荞饼,属散装食品,生产日期是2019年10月23日,保质期是60天,购进了5 kg,查获时剩余1.8kg,购进价格是8.12元/kg,以10元/kg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合计货值金额113元。
本案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所销售的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2、《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1页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20】02号)1份2页和财物清单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违法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4、《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进销价格、时间、食品生产日期等;
5、《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各1份1页、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及残疾证影印件各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公民身份及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获取的上述证据均由你签名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调查终结,2020年3月9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0年3月9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0〕8号),于当日签收,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观上不是故意,且涉案货值小,尚未售出,又地处山区,且患有肢体残疾,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
期食品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下列超过保质期食品:1.龙祥清水挂面7把;2.福来顺蛋香芝麻饼0.8 kg;3.迎风花生牛轧0.36kg;4.统一冰糖雪梨饮料7瓶;5.娃哈哈乳酸饮品12瓶;6.滇二娃小荞饼1.8kg。共计28.96瓶、把、kg。
2、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