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某某,女,汉族,1997年2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牟定县蟠猫乡双龙村委会XXXXXX,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24。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苟某某与刘某某在无《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的前提下,于2017年6月22日在牟定县人民医院生育壹男孩,造成非婚生育事实,生育子女时男方20岁,女方20岁。
苟某某与刘某某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行政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请刘某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牟定县卫生健康局(代收转国库)一次性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六个月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示自之日起至五年止。
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6日